台北市高雄中學校友會

 

 

台北市高雄中學校友會章程

95818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07721日經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910報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83日北市社團字1076032456號函准予備查

                                      111717日經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35910報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84日北市社團字1113107985

總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高雄中學校友會」。
第2條    本會以培養校友感情,砥礪學行,發揮母校精神,加強服務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3條    本會以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等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

第一章    任務

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學術研究及發展母校事項。
二、  關於校友動態之調查登記及聯絡事項。
三、  關於舉辦校友之康樂及聯誼活動事項。
四、  關於增進校友福利及服務事項。
五、  其他有關本會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5條  設籍或工作地在本組織區域,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  凡在母校畢業者。
二、  在母校肄業一年以上,經會員二人推薦者。

第6條  會員若違反第八條應負義務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及妨害本會信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予以取消會籍,其申請退會者亦同。

第三章    權力與義務

第7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  有參與及策劃本會各項活動之權。
二、  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
三、  有發言及表決權。
四、  享受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及服務事業之權。

第8條  本會會員應負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指定之職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  贊助與推動本會舉辦之各項校友活動。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9條  本會設理事會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大會選舉之,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10條  本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常務理事五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會長就常務理事選舉之,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11條  本會理事和監事任期均為2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12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一切會務。
二、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三、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監事會處理事項。
四、  選聘工作人員。
五、  舉辦各項活動及服務等事項。

第13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單位,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為:
一、  本會會務之監督。
二、  本會財務支出之審核。
三、  對理事會及會務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意見。
四、  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第14條  本會理事會之下設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2人,及會務、活動、財務等部分,並設組長1人。(視會務需要得增設部門)及副組長一至二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15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16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之。

第五章    會議

第17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18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9條  會員大會對下列事項之議需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修改章程。
二、  本會財產之處分。
三、  取消會員會籍。
四、  理事、監事之罷免。
五、  團體之解散。

第20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理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得與理事會合併舉行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21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及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或永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二、  校友自由捐款。
三、  存款餘額之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22條  本會如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23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第24條  本章程業經2006年8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程序亦同。